案情简介:
我公司分别于2004年6月1日、2005年8月30日与阳城县建筑陶瓷工业园区服务中心(下称阳城陶瓷工业区)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公司承建阳城陶瓷工业区的产品展销中心楼工程、1#、2#、4#道路工程。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积极组织施工,展销中心楼工程于2006年5月30日竣工交付阳城陶瓷工业区使用,道路工程于2005年10月31日竣工交付阳城陶瓷工业区使用。随后我公司向阳城陶瓷工业区提供了该工程的结算资料, 阳城陶瓷工业区委托审计机构对阳城工业园区产品展销中心楼及道路工程的结算进行了审核,审定结算金额为12058119.52元,双方都在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上签字盖章予以认可。阳城陶瓷工业区从2004年开工后至今共支付我公司工程款9171300元,尚欠我公司工程款2886819.52元未付。经我公司多次催要,阳城陶瓷工业区一直拖延不支付我公司工程款。无奈我公司被迫于2013年5月将阳城陶瓷工业区向晋城市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阳城陶瓷工业区支付我公司工程欠款2886819.52元及利息。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围绕阳城陶瓷工业区支付我公司项目经理2886819.52元工程款的行为是否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及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焦点问题,双方展开了辩论。
我公司认为:(一)阳城陶瓷工业区支付我公司917万元的交易行为已经形成了交易习惯,阳城陶瓷工业区在未征得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双方认可的交易习惯,私自支付项目经理2886819.52元工程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是完全错误的,阳城陶瓷工业区为此仍应承担向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886819.52元的法律责任;(二)阳城陶瓷工业区和项目经理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将其欠我公司2886819.52元的工程款支付给项目经理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因为,2008年以后,我公司财务人员多次找阳城陶瓷工业区要账并要求对账,但阳城陶瓷工业区会计说2008年以后没有发生过往来,不用对账。实际上2008年以后,阳城陶瓷工业区却未经我公司同意擅自将工程款支付给项目经理200余万元,这显然是阳城陶瓷工业区和项目经理恶意串通损害国有企业利益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之规定,该支付行为无效。(三)我公司要求阳城工业园区支付工程欠款的诉讼请求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2006年我公司承建阳城陶瓷工业区的工程完工后,我公司财务科从2008年至2012年间每年向阳城陶瓷工业区索要工程款,而且我公司于2012年3月13日开出的12058119.52元的工程款发票阳城陶瓷工业区也已入账,上述事实充分说明从工程完工后我公司一直在向阳城陶瓷工业区主张自已的权利,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阳城陶瓷工业区抗辩:(一)项目经理是省建三公司任命的,该工程从开工至今的工程款支付都有项目经理签字,我们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的行为是代表省建三公司的,是表见代理,是职务行为。因此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所以阳城陶瓷工业区支付给项目经理工程款就等于支付给了省建三公司工程款;(二)省建三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最终,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我公司、阳城工业园区及项目经理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我公司放弃对阳城工业园区的诉讼请求,工程欠款在抵顶项目经理的承包费用后,由项目经理分期向公司归还工程欠款1431063.45元,为此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律评析:
本案是一起项目经理私自收取工程款、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本案所涉工程的项目经理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收取了发包方280多万元工程款,这不仅违反了公司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而且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通过办理此案,对我们公司及各基层单位敲响了警钟。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下,作为公司派驻工地的第一负责人,其权力究竟应该怎么制约,值得我们深思。为了杜绝项目经理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类似案件的发生,我部门认为各基层单位在对项目管控中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对项目经理的人选严格把关。各基层单位在对项目经理的筛选时,应考核项目经理是否具备项目管理方面要求的能力、经验、业绩、专业技术及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并着重考察其职业道德、团队精神及有无违法违纪的情况。对人品不好,不守信用的项目经理要拒绝使用。各基层单位应加强用人管理,如因用人不当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追究各基层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应明确约定项目经理的授权。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经理的权限范围,并应向发包方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将不应该由项目经理行使的权力比如收取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合同的重大变更及修改等事项加以明确排除,以防范项目经理滥用权力,给公司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第三,加强项目部印章管理制度。由于项目部印章具有不需备案、易于伪造或私自刻印等特点,因此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各基层单位对其制作与使用应格外慎重,并应报公司办公室备案。针对刻制的项目部印章应限定印章的使用范围,如在印章上刻制“仅限工程内部联系用,不得用于对外发生合同关系”等字样。只有这样,才能预防和减少项目经理擅自使用和私刻项目印章给公司带来的法律风险。否则,由于各基层单位针对项目部印章管理疏漏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将依照相关制度追究各基层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各基层单位对于工程款的收取应加强管理,有效控制。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将工程款付至承包人在协议书中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未经承包人书面授权,不得支付现金或付至其他账户,否则承包人有权不予认可”,防范项目经理擅自挪用工程款、侵占公司财产风险的发生。各基层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否则,公司一旦发现,将依照公司相关财务规定严肃查处。